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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作者:不详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9-18 16:14:28 查看次数:
日前,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就通过法治化手段,破解营商环境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做出新的规定。可以说,这是接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这一历史重任后,深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第一时间发布的重磅消息:公布营商环境黄金30条!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的“再出发”将从何处开始发力,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话题。现在,答案来了。在这份文件中,“信用”二字共出现22次,受重视程度之高尤为引人注目。
说到营商环境,深圳可以说是全国的高地。在2018年12月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发布的2018年中国城市营商环境评价报告中,深圳营商环境位居全国第一。2019年5月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等发布的我国经济总量排名前100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榜中,深圳营商环境指数位居第三,其中硬环境指数排名第一。
营商环境在全国名列前茅,深圳并不满足,还在对标新加坡等国际先进城市,为全国其他城市做出了很好的示范,而能围绕“信用”这个抓手集中发力,更加凸显出深圳在对策上找得准,有远见。
首先,《若干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深圳的高度政策敏感。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监管,并将其作为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国务院办公厅不久前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过去经济特区的发展中,深圳一直以善于抓住政策机遇实现快速发展而著称。深圳的这一文件出台,距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出台仅仅一个多月,再一次充分体现出深圳对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政策的高速反应。
其次,《若干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深圳对“信用信息”基础作用的重视。《若干规定》提出,市场主体的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主动采集、政府信息共享等方式采集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再行提供。这样一个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的政策,背后反映的正是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巨大成就。数据显示,深圳已拥有了全国最大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一,目前的信息量达到8.9亿项,数据库归集的商事主体达到469万家,平均每家企业的信用信息有近200项。正因为建立了这样一个强大的信用信息基础,政府才能“放”得踏实、“管”得精准、“服”的到位。在此基础上,《若干规定》进一步提出,市、区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等。可见,深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是牢牢把握住了“信用信息”这个基础抓手的。
再次,《若干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深圳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的追求。在“信用规范”条目中,文件提出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约束的内容。并对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法治化手段切实维护了企业在面临信用监管时的合法权益。文件特别提出,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信用惩戒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信用修复结果。这既是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信用惩戒部门提高工作效率的严格要求。
有一句网络语言叫“最可怕的就是比你优秀的人还如此努力”,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的营商环境如此优越尚且自加压力、再出发、再探路,那些营商环境还比不上深圳的城市,是不是也应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再加码呢?
【链接】重磅!深圳优化营商环境再添“信”动力
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政府效率和透明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开透明、监管公平、竞争有序、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深圳市司法局日前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提出30条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强调通过法治化手段,破解�le="font-family:">”已成为深圳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比如,《若干规定》提出,市、区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建立失信记录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信用整改或者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在信用规范方面,《若干规定》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约束的内容。
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政府部门各类监管执法过多过滥问题,《若干规定》起草说明显示,该文件从四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一是实行综合监管清单制度,监管部门要编制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等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二是执法检查要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检查,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开展拉网式的执法大检查。三是实行处罚教育前置制度,行政处罚遵循审慎宽容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先行给予提示教育,不得以罚代管、重罚轻教。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和引导,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四是信用修复制度创新,《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信用承诺、信用整改、信用核查、信用报告或者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不得再公示其失信记录和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王伟告诉记者,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的新政策、新精神,《若干规定》对信用建设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进行了规定,体现了经济特区敢为人先、不断进行改革创新的魄力和勇气。更为可喜的是,《若干规定》体现了浓浓的法治思维,彰显了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等法治理念,体现了法治对信用建设的引领和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规定》还明确提出深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责任,其中列出了12条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办理企业开办申请;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等。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的“再出发”将从何处开始发力,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话题。现在,答案来了。在这份文件中,“信用”二字共出现22次,受重视程度之高尤为引人注目。
说到营商环境,深圳可以说是全国的高地。在2018年12月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发布的2018年中国城市营商环境评价报告中,深圳营商环境位居全国第一。2019年5月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等发布的我国经济总量排名前100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榜中,深圳营商环境指数位居第三,其中硬环境指数排名第一。
营商环境在全国名列前茅,深圳并不满足,还在对标新加坡等国际先进城市,为全国其他城市做出了很好的示范,而能围绕“信用”这个抓手集中发力,更加凸显出深圳在对策上找得准,有远见。
首先,《若干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深圳的高度政策敏感。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监管,并将其作为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国务院办公厅不久前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过去经济特区的发展中,深圳一直以善于抓住政策机遇实现快速发展而著称。深圳的这一文件出台,距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出台仅仅一个多月,再一次充分体现出深圳对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政策的高速反应。
其次,《若干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深圳对“信用信息”基础作用的重视。《若干规定》提出,市场主体的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主动采集、政府信息共享等方式采集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再行提供。这样一个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的政策,背后反映的正是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巨大成就。数据显示,深圳已拥有了全国最大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一,目前的信息量达到8.9亿项,数据库归集的商事主体达到469万家,平均每家企业的信用信息有近200项。正因为建立了这样一个强大的信用信息基础,政府才能“放”得踏实、“管”得精准、“服”的到位。在此基础上,《若干规定》进一步提出,市、区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等。可见,深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是牢牢把握住了“信用信息”这个基础抓手的。
再次,《若干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深圳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的追求。在“信用规范”条目中,文件提出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约束的内容。并对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法治化手段切实维护了企业在面临信用监管时的合法权益。文件特别提出,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信用惩戒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信用修复结果。这既是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信用惩戒部门提高工作效率的严格要求。
有一句网络语言叫“最可怕的就是比你优秀的人还如此努力”,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的营商环境如此优越尚且自加压力、再出发、再探路,那些营商环境还比不上深圳的城市,是不是也应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再加码呢?
【链接】重磅!深圳优化营商环境再添“信”动力
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政府效率和透明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开透明、监管公平、竞争有序、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深圳市司法局日前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提出30条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强调通过法治化手段,破解�le="font-family:">”已成为深圳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比如,《若干规定》提出,市、区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建立失信记录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信用整改或者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在信用规范方面,《若干规定》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约束的内容。
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政府部门各类监管执法过多过滥问题,《若干规定》起草说明显示,该文件从四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一是实行综合监管清单制度,监管部门要编制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等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二是执法检查要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检查,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开展拉网式的执法大检查。三是实行处罚教育前置制度,行政处罚遵循审慎宽容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先行给予提示教育,不得以罚代管、重罚轻教。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和引导,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四是信用修复制度创新,《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信用承诺、信用整改、信用核查、信用报告或者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不得再公示其失信记录和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王伟告诉记者,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的新政策、新精神,《若干规定》对信用建设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进行了规定,体现了经济特区敢为人先、不断进行改革创新的魄力和勇气。更为可喜的是,《若干规定》体现了浓浓的法治思维,彰显了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等法治理念,体现了法治对信用建设的引领和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规定》还明确提出深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责任,其中列出了12条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办理企业开办申请;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等。